{{ $t('FEZ002') }}實習處|
107年 2月 7日擴大行政會議通過實施
108年 2月 14日實習輔導會議修正後實施
壹、依據
一、 依據中華民國 107 年 06 月 28 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070063681B號 令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校外職場參觀與校外實習及校內併校外實習經費作業要點」特訂定「 新北市立樟樹國際實創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職場參觀及校外實習實施計畫」。
二、係依據各校設科之宗旨及各科之培育目標,期使學生結合學術理論和實務作業,瞭解各科實際運作狀況,印證所學增進專業知 識,並培養學生對工作職場及專業倫理之正確認知,及作為其職業試探、就業輔導之參考。
貳、目的
一、 理論與實務結合:鼓勵學生至校外實習以了解職場環境,結合學術理論和實務作業,瞭解產業實際運作狀況,習得實務經驗,印證所學,達到「做中學, 學中做」的學習效果。
二、增進就業機會:學生參與校外實習時,能增進專業知識,並培養學生對工作職場及職業倫理之正確認知,及作為其職業試探、就業輔導之參考。
三、提供學生職場的實際體驗,辦理赴產業進行參訪活動,以強化學生對職場之瞭解,提升學習效果達成與產業接軌和學用合一之目標。
四、為培育本校學生成為理論與實務兼具之專業人才,暨提昇教師之實習單位服務與技術改善之能力,落實產學合作之技職教育方針,特訂定本實習計畫及作業規範。
參、適用對象:本校高中部一、二年級學生
肆、辦理模式
一、校外實習:由學校各科安排高二學生至實習合作機構進行一至六週之實務實習,每班或每生每學期一次為限。
二、職場參觀:由學校各科規劃高一、高二學生至相關產業進行半日或一日之參訪活動,每班每學期以五次為限。
伍、實施方法
一、校外實習
(一) 校外實習合作單位經依「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評估通過者,學校各科應擬訂校外實習計畫,連同前條評估報告及合作契約草案提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審查通過;其計晝內容需包含如下:
1.實習科別、年級、科目及學生數。
2.校外實習起迄期間及每日實習時段。
3.校外實習之技能項目與該科目教學綱要之對照表。
4.校外實習合作單位對學生之輔導、師資、公共意外責任險、住宿或交通安排。
(二)學校各科辦理校外實習前,應由各科組成小組對校外實習合作單位或廠商進行評估,作成評估報告,並擬訂合作契約學校與合作廠商雙方用印,確實保障學生權益。
(三)實習課程,得分散於每星期固定時間實施,或集中在一定期間內實施。
(四)學生至校外實習應經家長提出書面同意書,實習之業界應為合法之公民營企業,且與學生就讀之科別相關,經學校審核通過後,學生始得至校外實習。
(五)學生於校外實習或教育訓練期間,應定期書寫實習學習報告,並經專業課程教師評閱,以為成績分數採計之參考依據。
(六)學生校外實習期間,學校定時辦理輔導訪視,確保學生實習內容與實務課程相符,教師赴業界輔導學生應填寫訪視相關紀錄。
(七)為加強學生業界實習輔導,瞭解學生學習和生活情況(含工作環境),學校得安排各項相關職能、生活及心理輔導等。
(八)學生於校外實習結束後,合作機構主管於一周內將學生校外實習成績考評表送回學校,作為成績考核之依據。
(九)學校辦理本計畫時,應進行學生及事業機構滿意度之調查。
(十)必要時,本校得協同業界實習機構或單位,辦理實習行前座談會或說明會,為參加業界實習學生說明相關注意事項。
二、職場參觀
(一) 職場參觀除參訪見習活動為主,並應由學校教師與合作廠商安排適當之實務體驗內涵。
(二)學校各科得協同業界見習參訪機構或單位,辦理見習行前座談會或說明會,為參加職場參觀學生說明相關注意事項。
(三)參加學生應先徵得家長或監護人之同意書,行前必須辦妥平安保險。
(四)學生於每次見習參訪後,必須於一週內書寫參觀心得報告,送校內指導教師批閱後,交科主任存檔備查。
(五)學校各科辦理本計畫時,應進行學生滿意度之調查。
陸、計畫之執行如遇合作廠商變更,需變更計畫內容,經呈報主管教育機關核定 後始可辦理。
柒、本實施計畫經實習輔導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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