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實習處|
107年1月17日實習輔導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本守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全體師生應切實遵行。
第二章 事業之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
本校安全衛生管理單位,負責督導辦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事項:
一、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
二、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管理。
三、危害性化學品之分類、標示、通識及管理。
四、有害作業環境之採樣策略規劃及監測。
五、危險性工作場所之製程或施工安全評估。
六、採購管理、承攬管理及變更管理。
七、安全衛生作業標準。
八、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檢點及現場巡視。
九、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十、個人防護具之管理。
十一、健康檢查、管理及促進。
十二、安全衛生資訊之蒐集、分享及運用。
十三、緊急應變措施。
十四、職業災害、虛驚事故、影響身心健康事件之調查處理及統計分析。
十五、安全衛生管理紀錄及績效評估措施。
十六、其他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各處室單位主管管理、指揮、監督有關人員,負責執行下列安全衛生事項:
一、工作災害防止事項。
二、工作安全衛生管理計畫等執行事項。
三、定期檢查、重點檢查、檢點及其他有關檢查督導事項。
四、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巡視。
五、提供改善工作方法。
六、擬定安全作業標準。
七、教導及督導所屬依安全作業標準方法實施。
八、其他交辦有關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教師之權責:
一、作業前確實檢點、檢查作業環境及設備,發現異常時,應立即依權責逕行處理並(或)報告上級主管。
二、作業中應恪遵安全作業標準及本守則諸有關規定。
三、應切實遵照規定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
四、應接受從事工作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第三章 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維護及檢查。
現場工作所使用之各項機械、設備、器具等應於使用前實施檢點。
機械設備轉動部位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調整等作業,應於該機械設備完全停止運轉後,始得為之。
機械、設備之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檢點等概悉應依照年度安全衛生自動檢查計畫辦理。實施之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之結果,應詳加紀錄。
有關安全衛生自動檢查之工作,原則上由實際操作者負責實施;並由授課教師督導之。
第四章 工作安全及衛生標準
工作場所、機械、設備依規定所裝置之各種安全衛生防護設備,作業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任意拆卸或使其失去效能。
二、如確因工作需要,暫時拆除或使其失去原有效能時,應於工作完畢後,立即恢復原狀。
三、發現被拆除或有喪失其效能時,應依權責予以補救並報告上級主管。
電氣設備安全規定如次:
一、電氣器材之裝設與保養,非合格之電氣技術人員不得為之。
二、為調整、修理電氣機械設備時,其開關切斷後,應於開關處掛牌揭示之。
三、電氣開關之啟閉應切實,如有加鎖設備,則應於操作後確實加鎖。
四、拔卸電氣插頭時,應拔插頭,不宜拉導線。
五、切斷電氣開關動作,應迅速切實。
六、不得以濕手或濕操作棒,操作電氣開關。
七、於潮濕地帶或良導體內部使用之電氣機具,各線路應設置漏電斷路器。
八、電動機具之外殼應妥為接地。
第五章 教育及訓練
本校師生對於勞工安全衛生教育及預防災變之訓練,有接受之義務。
經政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合格之人員,不得充任為操作人員。
每學年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辦理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第六章 健康指導及管理措施
本校校護辦理相關人員健康保護事項:
一、健康管理:如一般及特殊健康檢查分級管理、健康風險評估等措施。
二、健康促進:如衛生教育與指導、工作壓力舒緩等身心健康促進措施。
三、協助相關處室單位辦理職業病預防:加強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走入工作場所,時常到工作現場巡視,發現製造流程中所存在的潛在健康危害因子,提供現場職業衛生保健諮詢等各項工作。
醫護人員應配合職業安全衛生及相關人員訪視現場,辦理下列事項:
一、辨識與評估工作場所環境及作業之危害。
二、協助傷病之急救有關事項。
第七章 急救及搶救
有關各項急救措施規定如下:
一、一般急救:
(一) 在傷者未就醫或醫護人員未抵達前,應立即為傷者做適當之急救處置措施。
(二) 無論實施任何急救處置措施,皆應使傷者保持平靜,並維持其體溫,以防休克。
(三) 如傷者面部潮紅,應將其頭部抬高,反之應低些;如有嘔吐現象,則將頭部側向一邊。
(四) 發現傷者休克時,除保持其體溫外,應將其腳部墊高二十至三十公分。
(五) 發現傷者中暑,應迅速將其移至陰涼且通風良好處所,解開衣釦,並以濕毛巾擦拭其身體後,立即送醫急救。
二、外傷出血急救:
(一) 在施救前,應先行查看其傷口已否止血。
(二) 使用經消毒過之紗布,敷蓋其傷口處。
(三) 進行止血時,應確認出血之顏色,以便做適當之止血處理工作。
三、觸電急救:
(一) 應使用長形竹竿、木棒(棍)等將電源線等帶電物體,先行移開。
(二) 應用口對口人工呼吸及胸外心臟按摩之「心肺甦醒術」予以施救。
四、骨折急救:
(一) 先於骨折處,以正確的附木、軟性墊物或其他適當之固定物等,加以固定。
(二) 在受傷部位不致晃動之情形下,儘速送醫急救。
五、呼吸停止急救:
(一) 應將傷者頭部後仰,以保持呼吸道暢通。
(二) 確認傷者呼吸是否停止。
(三) 捏緊傷者鼻孔,對口激急吹氣二次,藉以確認其呼吸道是否阻塞。
(四) 以每分鐘十二次之方式,實施口對口人工呼吸急救。、
六、心臟停止急救:
(一) 食、中指輕置於傷者頸動脈處,確認其脈搏是否消失。
(二) 將傷者置於堅硬平坦之地面或長桌面上,儘速施以胸外心臟按摩術。
有關緊急事故之急救與搶救,悉遵照「實習場所安全衛生實施計畫」 規定辦理。
第八章 防護設施之準備、維護及使用
處室單位有關人員,平時應檢視工作場所、機械、設備等設置之防護設施,應經常檢查並保持其性能。
第九章 事故通報及報告
本校遇有事故發生時,除悉依緊急應變計畫之規定實施急救及搶救外,並應立即以最快之方式通報安全衛生人員及各有關人員。
工作場所發生災害時,處室單位主管或管理、指揮、監督有關人員以及安全衛生人員,應即配合實施災害發生原因之調查、分析與統計,並擬訂妥善之因應對策,依行政作業程序層報上級核定後,切實實施。
第十章 附則
{{ $t('FEZ003') }}2019-07-03
{{ $t('FEZ014') }}2019-07-03|
{{ $t('FEZ004') }}2025-09-03|
{{ $t('FEZ005') }}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