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0年7月5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083303號函及110年6月29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080053號函(諒達)續辦。
二、本須知第3點之「補助對象」資格包括:「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習節數以外時間授課或提供服務,因學生停止到校上課且未能線上授課或提供服務,致鐘點費中斷」或「於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時間之外服務,因幼兒停止到園上課,致鐘點費中斷」者,爰茲從寬認定,倘民眾符合前開資格,即可就依受疫情期間停課影響之中斷授課(或服務)情形申請紓困,不受跨校或跨授課類別之限制;惟受補助總額仍應符「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得高於4萬元。相關勾稽作業,將由教育部國教署統一處理。
三、另依本須知第7點第1項規定:「受疫情影響人員不得重複請領其他機關相同性質的津貼、補助。」爰請申請人,應就各機關(部、會)所推出之同性質相關津貼、補助進行比較後,擇一從優申領。
{{ $t('FEZ003') }}2021-07-21
{{ $t('FEZ014') }}2021-07-21|
{{ $t('FEZ004') }}2025-09-03|
{{ $t('FEZ005')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