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10年新北市好人好事代表選拔活動實施辦法」之規定,本市各級機關、學校及民間單位(如寺廟、公會、農漁會、里辦公室、工會、社區發展協會,社區管理委員會、原住民或客屬團體等),均得依據本辦法推薦符合資格者,原訂於110年6月30日(三)截止收件,惟受疫情影響,收件日期已延後至110年7月30日(五)止。
二、前揭實施辦法規定,推薦應備資料如下列:
推薦應備資料包括:
推薦表(須蓋印推薦單位章及單位主管章)。
受推薦人自傳。
推薦佐證資料(如照片、媒體報導、獎狀獎牌等)。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申請書。
身分證影本。
彩色半身照3張、生活照2張。
三、上開推薦紙本資料請逕寄至新北市表揚好人好事運動協會(地址:臺北市萬華區萬大路342號),電子檔應至少包括推薦表及受推薦人自傳,並請依照期限以電子郵件傳送至 gpgd.tw@gmail.com。
四、隨函檢附新北市表揚好人好事運動協會來函影本及「110年新北市好人好事代表選拔活動實施辦法」(含推薦表及自傳)、「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申請書」各1份。如有本案任何問題,請逕洽該會張芳瑜先生,電話:(02)2303-0064、0937-065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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