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依我國CRC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審查委員結論性意見第21、22點次略以,委員會建議政府確保所有從事兒少工作的專業人員(如教師、教育行政人員),均接受兒童權利教育訓練,所有訓練中,應特別著重CRC的一般性原則,包括禁止歧視、優先考量兒少最佳利益、生命、生存及發展權、兒少表意權,以及符合各發展階段能力原則。所有訓練均應持續監測及評估。父母亦應透過學校、地方政府、福利機構、醫療院所及媒體,了解兒童權利。每年皆會調查學校教職人員CRC培訓比例,先予敘明。
二、國教署於107-108年委請國立科學實中辦理「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教育人員培力中程計畫」培訓種子教師,貴校如有相關研習或活動需求得洽種子教師聯繫,亦可至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網-教育宣導-師資資料庫(https://reurl.cc/VaGDky)查詢相關師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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