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置管道申請條件(須同時具備下列兩項資格):
(一) 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或非應屆畢業生(含109學年度以前)。
1. 臺北市國民中學110學年度應屆畢業生。
2. 臺北市國民中學109學年度含以前 畢、修(結)業生且目前未具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籍者。
3.非臺北市國民中學畢業或具同等學力,且設籍臺北市並有居住事實者。(所謂「居住事實」認定證明,必須檢附110年度7月至12月任一月
份之(1)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詳細記事)影本。(2)檢附居住地水費或電費收據證明。)
(二)110年12月31日前已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登錄,並領有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證明之各類身心障礙學生。
二、安置管道重要期程如下:
(一)國中學校將於110年12月6日(星期一)至111年1月9日(星期日)至臺北市身心障礙學生高級中等學校就學安置作業系統
(http://proper.tp.edu.tw)以「學校學務」權限登入,完成線上報名資料填報作業。
(二)國中學校將依行政區於111年1月11日(星期二)及111年1月12日(星期三)將報名資料送至臺北市立臺北特殊教育學校北區特教資源中心辦理報名(詳見簡章第3頁)。
三、簡章電子檔將於即日起公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doe.gov.taipei)及臺北市北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網站(http://nse.tpmr.tp.edu.tw),並附於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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